開課日期
報名辦法/規定
報名辦法
報名相關規定
若報名繳費完成後,有突發狀況無法配合上課,一學期(8堂課)內可於下列退費、轉班、保留三種方式中擇一選擇辦理,僅限一次機會。
須於學苑營業時間內及各項申請期限前向櫃台申請辦理,逾期恕不接受辦理。
1退費規定
依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3 條規定,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但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實際開課日當天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但所收取之百分之十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當天課程結束後,第二日(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 學生於第二日(次)上課後,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
- 學生於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以上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前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2轉班規定
需於課程開課日起算第二次上課日前提出申請轉班,限一次。開課日起第二次上課日後(含當天)恕不受理。
3保留(延期)規定
需於課程開課日起算第二次上課日前提出申請保留,限一次。
開課日起第二次上課日後(含當天)恕不受理。保留期限為六個月(於申請日當天起算),保留期間不得行使學員權利。
學員可視本身狀況提前申請復課,故本苑不提供保留到期之通知。
保留期限到期未申請復課者,皆視同放棄,且保留時間不得延長。
4復課規定
需於保留期限到期日前申請復課,限一次。已開課之班級恕無法接受復課申請。